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09-1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洲。被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彭国洲诉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23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彭国洲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按生效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彭国洲依据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231-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