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68号
原告:王希成,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富岗村红旗林场。
原告:冯义,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富家村朝阳屯。
原告:赵国志,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河南屯。
原告:王利,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台沟村徐家堡子屯。
原告:田瑞芝,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被告:胡凤利,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原告:于鹤,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稗子沟屯。
原告:于金山,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稗子沟屯。
原告:杨玉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稗子沟屯。
原告:杨丽霞,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河东屯。
原告:高悦,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岗镇红星村红星屯。
原告:边树传,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朝阳屯。
原告:���庆生,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原告:王国君,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原告:杜淑兰,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原告:李友,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朝阳屯。
原告:周淑荣,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原告:刘左亮,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稗子沟。
原告:李中山,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兴隆川村瓦盆窑��。
诉讼代表人:王希成,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富岗村红旗林场。
诉讼代表人:冯义,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富家村朝阳屯。
委托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基层者。
被告:蛟河市冠隆有机肥销售有限公司,住址:蛟河市天北镇高家村高家屯。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成、冯义、赵国志、王利、田瑞芝、胡凤利、于鹤、于金山、杨玉华、杨丽霞、高悦、边树传、武庆生、王国君、杜淑兰、李友、周淑荣、刘左亮、李中山诉被告蛟河市冠隆有机肥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成、冯义、赵国志、王利、田瑞芝、胡凤利、于鹤、于金山、杨玉华、杨丽霞、高悦、边树传、武庆生、王国君、杜淑兰、李友、周淑荣、刘左亮、李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宠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