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93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被告任桂梅,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任桂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原告张勇承担25元。
审判员 赵 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配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