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59号原告师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负担4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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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59号原告师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负担4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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