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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259号

师某与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师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59号原告师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负担4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