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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509号

郝正东与郝正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郝正东,郝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09号原告郝正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正友,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正东诉被告郝正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