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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

刘东冬与广州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东冬,广州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原告刘东冬。被告广州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冬诉被告广州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东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  耀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书 记 员 白  宇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