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782号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肖钦,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谭振宇,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虎,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勤兵,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与被告梁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