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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782号

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与梁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梁勤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782号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肖钦,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谭振宇,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虎,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勤兵,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与被告梁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金牛区盛世金光建材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