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68号原告邓某。女,壮族。被告潘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梁俊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