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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68号

邓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68号原告邓某。女,壮族。被告潘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梁俊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