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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金初字第55号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金初字第55号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湛河区沁园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7175616-0。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老师专斜对面天湖苑小区凤凰名优建材城东一号楼一、二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090904-1。法定代表人文清贤,经理。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里川镇南坡路沟村。组织机构代码:69733895-9。法定代表人付顺明,经理。被告文清贤,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大伟,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清卫,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8日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云路信用社(以下简称凌云路信用社)与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雅公司)签订了一份《资金流动合同》。合同约定:凌云路信用社向鑫欧雅公司发放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10.05%,还款方式为按月淸息、到期还本,逾期借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外,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与凌云路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借款人鑫欧雅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凌云路信用社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鑫欧雅公司发放贷款借款本金1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鑫欧雅公司因无力还款,向凌云路信用社申请借款展期,经凌云路信用社批准后,将被告鑫欧雅公司的借款期限延展至2015年3月18日,担保人速腾公司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到期后,被告鑫欧雅公司除了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1月21日外,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履行偿付义务,担保人速腾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也未履行其担保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计至被告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五名被告的住所地、身份信息等不详,经本院释明后,对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仍不能作有效补充及说明,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基本身份。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告的住所地或列明的住所地有误、身份信息不详,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待明确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