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970号原告段×,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钰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