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64号
原告: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齐光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鹏飞,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宝龙,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泓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区市场工程3-1厅。
法定代表人: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泓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0.00元,减半收取18,98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清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