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65-2号毕耜良与明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28元。已执行4000元。未执行216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明立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耜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立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
审判员 王 飞助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树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