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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97-4号

贾惠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群、尚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惠光,汪群,尚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97-4号

申请执行人:贾惠光,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汪群,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

被执行人:尚素真,女,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惠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群、尚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