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90号
申请执行人:钱小云被
申请执行人:陈忠秋申请执行人钱小云与被执行人陈忠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钱小云的申请,被执行人陈忠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小云嫁妆一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忠秋支付嫁妆一宗,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