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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65号

陕西三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陕西三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三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市场西区*排**号。

法定代表人:杨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举,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红,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陕西三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三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谭显斌

代理

审判员  黄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