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36号
原告:刘国平,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南贵里*排**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80********。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周波,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辉。
原告刘国平与被告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