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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136号

原告刘国平与被告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国平,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36号

原告:刘国平,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南贵里*排**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80********。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周波,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辉。

原告刘国平与被告唐山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