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37号
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志国公司住址: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
被告:解顺舟,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解景亚,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顺舟、解景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