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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

高铭宣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诈骗
当事人
高铭宣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曾用名高岩,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政府路沣源小区。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受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天泷公司)委托,通过中间人刘紫波刘某某、钟立群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陈传林陈某某联系了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由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中国农业某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火车站分理处存款,以该存款为凭证,该银行向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发放贷款。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与中间人刘紫波刘某某、钟立群钟某某签订《一年定期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向刘紫波刘某某等人支付存款额17%的贴息款。2012年6月27日,刘紫波刘某某联系的中间人陈传林陈某某陪同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海玲孙某某在某银农行火车站分理处行存入2000万元后,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因天泷公司某甲公司无力支付贴息款,遂将伪造的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印鉴交给于洋于某,指使于洋于某从芯图公司某乙公司2000万元账户中转出400万元用于支付贴息款。同日下午,农行工作人员周静周某(另案处理)伪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会计孙海玲孙某某的签名,在该行购买了7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委托农行工作人员王国华王某某(另案处理)填写了支票并背书后,由于洋于某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账户内400万元分别转入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刘紫波刘某某的账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受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委托,通过中间人刘紫波刘某某、钟立群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陈传林陈某某联系了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以下简称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由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中国农业某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火车站分理处存款,以该存款为凭证,该银行向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发放贷款。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与中间人刘紫波刘某某、钟立群钟某某签订《一年定期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向刘紫波刘某某等人支付存款额17%的贴息款。2012年6月27日,刘紫波刘某某联系的中间人陈传林陈某某陪同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海玲孙某某在农行某银行火车站分理处存入2000万元后,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因天泷公司某甲公司无力支付贴息款,遂将伪造的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印鉴交给于洋于某,指使于洋于某从芯图公司某乙公司2000万元账户中转出400万元用于支付贴息款。同日下午,农某银行行工作人员周静周某(另案处理)伪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会计孙海玲孙某某的签名,在该行购买了7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委托农行某银行工作人员王国华王某某(另案处理)填写了支票并背书后,由于洋于某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账户内400万元分别向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账户转入60万元,向刘紫波刘某某账户转入340万元。刘紫波刘某某将部分款项转给陈传林陈某某等人,陈传林陈某某向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刘云珍某某转款108万元。2012年7月13日,刘紫波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某乙25万元,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60万元。2012年7月19日,陈传林陈某某向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刘云珍某某转款108.5万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朱江明的陈述某乙公司报案材料及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其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6日,公司因业务需要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并于2012年6月27日通过转账向该账户存入2000万元。6月28日上午,公司财务人员查询账户时发现账户内的400万元被转走,公司多次向银行要求提供转账相关情况,但银行拒不提供的情况。2、孙海玲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其系某乙公司财务人员。2012年6月26日,与刘丽华某某及陈传林陈某某到中国农业某银行甘肃省分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办理开设企业一般账户的事情。接待我们的是银行的周静周某主任,当时在银行填写了相关材料,并预留了公司印鉴,下午办好开户的所有手续。6月27日上午,通过网银转款2000万到公司在农行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的账户。6月28日上午,我去银行办理2000万的定期手续,在银行查询发现公司账户中的400万被转走的情况。3、陈传林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3日,刘紫波刘某某电话联系我说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需要资金,可以支付贴息,存款银行为农行存款银行为某银行,贴息利息为10.5个点,预付10万元定金。我和妻子刘丽华某某找到杭州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老板朱江明某某夫妇商量。我告诉他们将2000万元存定期一年,对方贴息5.5个点,存款地点为兰州的农业银行存款地点为兰州的某银行,问他们愿不愿意做,他们表示同意,并安排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海玲孙某某随我们到兰州办理存款的事情。6月25日,我和孙海玲孙某某到兰州,向刘紫波刘某某提出与支付贴息企业人员见面的要求,后来刘紫波刘某某领来一个自称是甘肃省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于总的人,于总说他们公司实力强,支付贴息款没有问题。6月26日,我和刘丽华我和刘某某、孙海玲孙某某找到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周静周某主任,开设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一般对公账户。6月27日上午,孙海玲孙某某通过网络将2000万元资金打入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农业某银行火车站分理处设立的账户上,我告诉刘紫波刘某某款已经到位,让他按照约定支付贴息款。下午3点10分左右,刘紫波刘某某告诉我贴息款已经打到他的卡上,并将213.5万元汇到我的卡上,之后我将其中108万元打给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老板娘刘云珍某某。6月28日,我和孙海玲孙某某去农业某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转定期时,孙海玲孙某某发现账户少了400万元。后来查到其中340万元划到了刘紫波刘某某名下,后来刘紫波刘某某承诺把款追回来。一直等到7月6日,刘紫波刘某某也没有把钱还回来。我将刘紫波刘某某给我的定金7万元及后来他打给我的213.5万元,共计220.5万元一起交给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情况。4、刘紫波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我通过他人认识了刘丽华我通过他人认识了刘某某、陈传林陈某某。当时我们在做拉存款的事情。6月份,和我一起做贴息存款的钟立群钟某某说兰州有个企业愿意出17%的贴息拉存款,钟立群钟某某通过中间人于洋于某介绍这件事。之后我与于洋于某介绍的高铭宣高某某联系,谈好由他们支付存款额17%的贴息。我就联系了陈传林陈某某和他老婆刘丽华某某,说有企业愿出存款额10.5%的贴息,让他们联系存款企业。6月20日,我和钟立群钟某某到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驻地,看了天泷公司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电站相关资料,后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与高铭宣高某某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高铭宣高某某给我7万元定金。之后我与陈传林陈某某联系让他们带企业来兰州,同时我给陈传林陈某某打款5万元。6月25日晚,陈传林陈某某到兰州后我又给陈传林陈某某2万元现金,并按照高铭宣高某某说的让陈传林陈某某第二天去农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找周静周某主任办理企业开户及存款。6月27日上午10时许,陈传林陈某某电话告诉我2000万元存款已经存入银行,我就让高铭宣高某某准备贴息款,下午3时许,我在火车站分理处办理的银行卡到账340万元,然后我就给陈传林陈某某转款213.5万元。6月28日,陈传林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和存款企业的人去银行转定期,发现账户里少了400万,经询问高铭宣高某某,高铭宣高某某说天泷公司某甲公司没有贴息款从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账户转了400万,并保证把400万还回来。直到7月6日,400万也没有还。7月13日,我给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农行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的银行账户还款25万元,高铭宣高某某向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账户还款60万。5、于洋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我来到兰州。高铭宣高某某告诉我他和钟立群钟某某拉存款的事情。6月27日早上,刘紫波刘某某说他们公司的陈总中午要赶回浙江,刘紫波刘某某本人要同时给别人转款,让我帮忙去银行给他们的账户入支票。半小时后,高铭宣高某某让我把存款单位的印章送到农行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还让我盯着数额和收款人不要搞错了,并把装有印章的黄色信封给了我。到银行后,我将装有印章的信封交给周静周某。大概下午2时许,周静周某将填好的支票及进账单交给我,由我递给银行业务窗口的人员,但因为填写问题,转款失败。后周静周某告诉我又购买了新支票,并填写好,加盖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公章,填写了接受款项的刘紫波刘某某、高铭宣高某某的个人账户信息,再由我递到窗口,成功办理了两笔转款业务。6、唐春生的证言唐某某的证言。证实系天泷公司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欲从事水电站建设,但缺少资金。2012年通过高津成某认识了高铭宣高某某。高铭宣高某某说他可以帮我引进资金,条件是给他一定条件的回报或在公司占有股份。2012年6月24日,高铭宣高某某领来两个人到我公司,由高铭宣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某甲公司签订了一年定期存款协议,高铭宣高某某提出支付17%的贴息款,当时我向对方出具了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制定的陇南包家坝建设商业计划书及公司的营业执照。高铭宣高某某说他来支付贴息,我给其出具委托书让他给我公司引进资金。7、周静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农业某银行火车站分理处开设了对公账户。6月27日上午9时许,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银向该账户存入2000万元。我以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孙海玲孙某某的名义购买的七张转账支票,使用了三张,一张是金额2000万元用于转定期,一张金额340万元的支票用于给刘紫波刘某某转款,一张60万元的支票用于给高铭宣高某某转款。8、马瑾的证言马某的证言。证实系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证实系某银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6月27日中午,分理处王国华王某某主任通知我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要在下午转款。下午2时许,一男子从王国华王某某主任办公室出来,拿着两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转账支票及刘紫波刘某某、高铭宣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从芯图公司某乙公司账户给刘紫波刘某某账户转款340万元,给高铭宣高某某账户转款60万元,当时我、姜海英姜某某、宋梅在柜台内办理转款业务宋某在柜台内办理转款业务,王国华王某某主任和周静周某在柜台外。转款时我和姜海英都提出过异议转款时我和姜某某都提出过异议,但王国华王某某要求我们转款,我又向上级运营部经理及主管行长做了汇报,在得到他们肯定答复后才转款。当时周静周某购买了5张支票,并在购买支票的记账凭证上签署了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孙海玲孙某某的名字。9、姜海英的证言姜某某的证言。证实系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证实系某银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6月27日14时30分许,我根据王国华王某某主任的安排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后,一男子拿出一张出票人为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递给我一男子拿出一张出票人为某乙公司的转账支票递给我,要求进账。当时他所持支票收款人与出票单位同是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当时他所持支票收款人与出票单位同是某乙公司,但是进账单填写的是刘紫波刘某某个人,我就告诉他收款人填写错误。然后他又拿出两张张支票,出票单位是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出票单位是某乙公司,收款人改为刘紫波刘某某和高铭宣高某某个人,后来通过认证从杭州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我分理处的账户上转账340万到刘紫波刘某某个人账户,转款60万到高铭宣高某某个人账户。10、宋梅的证言宋某的证言。证实系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证实系某银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6月27日下午14时33分左右,周静周某在柜台外用现金购买了五张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在支票出售凭证上签署孙海玲孙某某的名字,随后我将转账支票给了姜海英让帮我加盖帐号随后我将转账支票给了姜某某让帮我加盖帐号。等我换好工作服再次进入柜台时,马主任在姜海英旁边马主任在姜某某旁边,姜海英已经开始办理转款业务了姜某某已经开始办理转款业务了,柜台外坐着于洋于某,王国华王某某和周静周某均在于洋于某旁边不远处,后来芯图公司某乙公司的400万被转走。11、辨认笔录。证实经刘紫波刘某某、周静周某辨认,确定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系进行票据诈骗的行为人。12、授权委托书。证实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委托高铭宣高某某办理存款事宜。13、资金流水单。证实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伪造的甘肃天泷公司某甲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余额清单。14、一年定期存款协议书。证实刘紫波刘某某与钟立群钟某某作为甲方与高铭宣高某某代表的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年定期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高新支行存款协议约定甲方在某银行存款2亿元,首单存款不低于2000万元,乙方支付除银行同期利率外,一次性支付贴息17%。15、账户交易明细及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6月27日,刘紫波刘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340万元,高铭宣高某某账户转入60万元。当日刘紫波刘某某向陈传林陈某某转款213.5万元,向钟立群钟某某转款20万元,向黄利浓转款向黄某某转款45万元,向池映红转款向池某某转款40万元。2012年6月27日,陈传林陈某某向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刘云珍某某转款108万元。2012年7月13日,刘紫波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25万元,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60万元。2012年7月19日,陈传林陈某某向杭州芯图科技有限某乙公司刘云珍某某转款108.5万元。16、视频截图。显示2012年6月27日,于洋于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转款的情况。17、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某银行转账支票。证实2012年6月27日,于洋于某持该支票从杭州芯图公司某乙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兰州火车站分理处某银行设立的账户上向高铭宣高某某转款60万元,向刘紫波刘某某转款340万元。18、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收款人为刘紫波刘某某的中国农业某银行转账支票和收款人为高铭宣高某某的中国农业某银行转账支票上的“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朱江明朱某某”印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火车站分理处印文与某银行、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印鉴卡上的某银行提供的印鉴卡上的“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朱江明朱某某”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19、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收款人为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份收款人为某乙的某银行转账支票一份、收款人为刘紫波刘某某的中国农业某银行转账支票和收款人为高铭宣高某某的中国农业某银行转账支票上的“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朱江明朱某某”印文与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印文与某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印鉴卡某银行印鉴卡、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火车站分理处提供的某乙公司和某银行提供的“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乙公司”及“朱江明朱某某”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到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自动投案。21、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采用支票支付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票据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四)项,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铭宣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菊萍

代理

审判员  宫伟宸

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