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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38号

周雁、周明春与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雁,周明春,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38号原告周雁,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周明春,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雁、周明春诉被告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雁、周明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雁、周明春负担。

审判员 邹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