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42号
原告:梁爽,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白书平,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梁爽诉被告白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景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