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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42号

梁爽与白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梁爽,白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42号

原告:梁爽,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白书平,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梁爽诉被告白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景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