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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727-2号

李世贵与王东、郭邦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贵,王东,郭邦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72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贵。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郭邦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世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均未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