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53号原告李烈忠,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孝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素莲,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烈忠诉被告孙孝成、肖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烈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烈忠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烈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后收取2400元,由原告李烈忠负担。
审判员 张明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