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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18号

朱玉民与詹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玉民,詹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18号原告朱玉民,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詹秋山,男,汉族。

原告朱玉民诉被告詹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民负担。

审判员  张耀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