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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58号

梁忠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
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文静、代理检察员陶婧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经营位于石岩街道某包子店。自2013年底,被告人梁某某开始生产、销售添加甜蜜素的包子。2015年11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甜蜜素。经检测,在其生产、销售的包子里检验出甜蜜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是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甜蜜素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三、禁止被告人梁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阮  志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永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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