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2603号天津北方恒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瑞颐电子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北方恒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60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何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