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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512号

朱海友与何文利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朱海友,何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12号原告朱海友。被告何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友与被告何文利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朱海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