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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初1号

陈果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刑初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果,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伏龙乡横房村4社**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立永,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6日以自检刑诉(2016)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果犯故意杀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德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果及辩护人张立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果及其女友钟某甲经李某介绍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被害人陈某某系该工地泥工组组长。2015年9月,被告人陈果多次要求结算工资未果,遂对陈某某心怀不满。2015年9月13日10时许,陈果到紫檀国际工地上要求陈某某结算工资,见一辆停在该的两轮摩托车,从两轮摩托车油箱中放出汽油一瓶,在陈某某拒绝结算工资后,将汽油浇倒在陈某某身上并点燃后逃逸。陈某某身上被点燃后立即跳入工地一水池将火熄灭后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救治。后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5年9月16日14时许,陈果在内江市威远县钟某甲的租住地楼下被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果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果因不能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用汽油浇在被害人身上并点燃,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陈果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果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陈果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临时起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求对陈果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果及其女友钟某甲经李某介绍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被害人陈某某系该工地泥工组组长。2015年9月,被告人陈果多次要求陈某某结算工资未果,遂对其心怀不满。同年9月13日10时许,陈果再次到该工地上要求陈某某结算工资,见旁边停放有两轮摩托车,其从摩托车油箱中放出汽油并用在工地上捡到的“和其正”饮料瓶装好放在自己的背包中,在陈某某拒绝结算工资后,将汽油浇了一半倒在陈某某头上,陈某某见状边跑边摸出手机拨打电话,陈果认为陈某某是要通知他人来抓他,并追上陈某某将剩下的半瓶汽油倒在了陈某某的背上,后陈果摸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从陈某某的右耳处点燃后逃逸。陈某某立即跳入工地一水池将火熄灭,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5年9月16日14时许,陈果在内江市威远县钟某甲的租住地楼下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书,证实案发情况。2.陈果户籍证明,证实陈果出生于1980年11月6日。3.陈某某的入院记录,证实陈某某被烧伤后入院治疗的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7日中午在威远县陈果的暂住地搜查到陈果作案时所穿的灰色蓝边运动鞋和衣裤,并予以了扣押。5.辨认笔录,证实陈果、钟某甲辨认陈某某就是本案的被害人。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6日在威远县警方配合下,于当日14时许在钟某甲合租楼下将外出购物欲回出租屋的陈果抓获,另说明对案发时陈果放汽油的摩托车无法查找。(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一楼盘看房通道上,在楼梯间东侧靠东墙角见一“和其正”饮料瓶,内有淡黄色残留液体,瓶内液体有刺鼻气味,在饮料瓶西南方110cm处见一塑料食品袋,上述两物品均实物提取。(三)鉴定意见(自)公(物)鉴(法临)字[2015]062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陈果等人一起在陈某某处包工地,案发当天大概10点过,他听到该工地上的一名管理人员说是陈果把汽油倒在陈某某身上,然后把火点燃的,他估计是因为工钱的事情,因为他们在陈某某处包的工地在一个月前已经完工了,现在还剩些工地上的清补工作,但是陈某某没有按照之前说的完工了就付80%工程款的约定,只付了60%左右,并说把清补工作干完了才把剩余的钱一并结算。陈果以前给陈某某打电话要钱,在电话里说过不拿钱就要整死他之类的话,后来还说过几次,他以为陈果是吓人的。2015年9月12日,陈果给他打电话问好久收方结算,他回答说要问一下陈某某,这时候陈果在电话里说这下陈某某再不拿钱,就要整死他。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去年在陈某某处承包紫檀国际3号楼全部泥工活。今年6月,李某在陈某某处分包了紫檀国际3号楼一单元24-29共六层楼的内墙抹灰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付工程款的80%,把后期清补工作完善了,收方之后,再付剩余的20%。在2015年6月至7月前后共付了3万元给李某。同年9月12日,他给李某打电话,喊他来做清补工作,同年9月13日李某和另外两个工人来开始清补,之后陈果也来到工地上,但陈果没去干活,而是背着个包站在紫檀国际负二楼办公室门口,10点左右,他当时在紫檀国际3号楼大门口站着,郑某某站在一个货车上喊,赶快去看一下陈某某咋回事,陈某某全身是火,他马上跑到紫檀国际的工地上的水池旁边,看见陈某某在水池里,他抓住陈某某的手准备把他扶起来,陈某某喊去把那个娃儿逮住,是他用火烧他。因为陈果在工地上待了一个多小时,没干活,就是在那里站着,时不时打电话。当时他就感觉不对头,所以后来出事了,他第一反应就是陈果干的,跑出去找陈果没找到,之后把陈某某送到汇东新四医院去。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她在一工地上吊钢筋,当时她站在火车的车厢上面,位置比较高,当时她叫吊车放钢筋的时候看见陈某某从三号楼负二楼旁边的过道里冲出来,浑身是火,火焰冲出头顶一尺多高,并往工地水池里跳,她赶紧喊钟某乙去看一下。4.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他在紫檀国际3号楼检查电气设备后,到负二楼办公室喝茶,走到办公室门口后,看到陈果也在办公室门口,他和陈果打了个招呼,过了一会儿,他看到陈某某从办公室出来问陈果的活干完没有。随后他看到陈某某和陈果一起走出办公室,过了大概一两分钟后,他看到陈某某全身是火,从楼道那边跑出来,他见状后大声喊陈某某往工地的水池里跳,陈某某跳进水池后,抬起头说是陈果烧他,他就和其他工人一起跑出工地找陈果,但找了半个多小时没找到。5.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和陈果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5月,陈果通过李某介绍到一个工地上做抹灰的工作。去的时候说是每月结算,但干了一段时间后老板说只拿80%,剩下的20%完工了才拿。他们一共干了一个月左右,陈果和他哥共领到5000多元,后来李某打电话来说之前干的活有的地方需要补,就又去工地上干了四五天。这期间陈果去找陈某某结算工钱,陈某某让陈果去找李某,陈果没拿到钱就回来了。最近,她母亲说要安天然气,让她和妹妹各出5000元,还叫她妹妹把那5000元打到她的农行卡上。因为没工作,就取了一些这个钱来用了。她对陈果说了这个情况,陈果说问一下李某,把工地上的钱结了。陈果说了这次下去要拿到钱,拿不到钱老子就要弄死他。同年9月13日早上8点过,陈果一个人背着一个黑色双肩旅行包坐车去自贡。11点过陈果打电话说出了事,打了架,叫她去接他,她骑电瓶车到威远县四方碑接的陈果,问陈果到底怎么回事,他说用汽油浇到陈某某身上,点燃后就跑了,她还劝陈果去自首。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她要在陈果家里拿衣服回老家,但给陈果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就给陈果的女朋友钟某甲打电话,钟某甲电话里说陈果出了事,出了什么事她也说不清楚,她喊在威远县城南车站转盘那里等她。后来问陈果怎么回事,他让她不要管,就说把人整到了。她吃完饭离开,因为提的口袋比较多,陈果就把一个双肩背包拿给她,她就离开了,那个包当时陈果是从电瓶车后备箱拿出来的。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紫檀国际广场3号楼施工管理人员,他听说是陈果因为工钱的事把陈某某烧伤了。(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自贡一工地泥工组的组长,承包整个3号楼的泥工工程。陈果是李某手底下干活的工人,2015年5月他把该工地的抹灰工程承包给李某的,当时约定是工程大体完工后,先付80%,等所有工程清理结束后再付余下的20%。因为大楼的抹灰工作大体上抹表面的灰,随后对有些边角进行修补,所以他们制定了这种付款方式。李某他们承包了22楼到29楼的抹灰工作。他都是按照他们工作进度的百分之八十付的款。案发当天,他在办公室谈了一会儿事后,准备去上厕所,看见陈果站在外面,面前挂着一个双肩包,以为陈果是来做收尾工作的,还问他活路干完没有,陈果说已经干完了,他就说他给上面说一下,喊来收方结算,但陈果要求马上给钱,他准备走时看见陈果从身前面挂着的双肩包里拿出一个瓶子,一下把那个瓶子打开后从他的背面头上淋了点东西在他头上,当时他闻到很浓的汽油味道。他问陈果要干什么,且边说边往办公室方向走。他以为陈果是吓唬他,也没在意。紧接着陈果又往他背后泼瓶子里的汽油,全部泼到他身上,还看见陈果一个手里拿着个打火机,一下把他身上的汽油点燃了,他就赶快往外面跑,因为他知道工地有水池,他就连忙跳进工地水池才把身上的火熄灭,随后他被送往汇东四医院。(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果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日经朋友李某介绍到自贡市檀木林紫檀国际3号楼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一直到6月底,以借支的方式结算了大部分工钱,他和他女友钟某甲大约还有4000元的工钱没有结算。2015年9月12日中午他给李某打电话问收方结算的事情,李某说他也不知道,当时他就发火了,就说陈某某不给他收方结算,他明天就提刀到工地上去砍他,说了之后他就把电话挂了。因为之前女朋友钟某甲家里需要安自来水和天然气,需要用钱,但他一直没拿到工钱,他就很气。同年9月13日早上8时许,他坐车到了自贡工地上,背了一个空的黑红相间的双肩旅行包,想到工地找点钢管、砖头之类的东西放到包里吓唬陈某某,但没有找到,当走到3号楼负二楼外面工棚时看到有几辆摩托车停在那里,就想放摩托车的汽油出来泼在陈某某身上,肯定吓得到他,于是他在工地上找到一个装500毫升的空的“和其正”饮料瓶,从两辆摩托车邮箱的油管里放了大半瓶汽油出来,把装汽油的瓶子放进背包里,之后他就到陈某某的办公室门口等他,等了半小时左右,陈某某才出来,他就去跟着陈某某走了离他办公室有30米远转了角处喊住陈某某,要求结算工钱,陈某某问工作干完没有,他说该他干的他干完了,不该他干的就没干,陈某某喊他去找李某,陈某某边走边说没钱,让他等一段时间,于是他追上去拉着陈某某问到底给不给钱,陈某某说不给,于是他就发了火,从包里把那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拿了出来,然后把瓶盖拧开。当时他是右手拿瓶子,左手拿的瓶盖,从他的侧后方把瓶子里的汽油从头上倒了大半下去。陈某某当时闻到了是汽油,就问他要干什么,他说不拿钱就要烧你,陈某某把电话拿出来想打电话,他看陈打电话就有点慌了,以为他要喊人来抓他,于是把剩下的汽油全部倒在了陈某某背上,这时陈某某往办公室走,他见陈某某要走,就把右手上装汽油的瓶子扔了,用右手从T恤左边胸口的荷包里摸出一个一次性打火机,追上去,边追边按打火机,在陈某某右耳背处点燃了,一下就把他整个人“轰”的一声点燃了,他当时见他成了火人后也怕了,转身往他相反的方向跑了,在跑的途中他把手里捏着的打火机和装汽油的瓶子扔了。当时没想太多,反正他就是想的烧死了他赔命就是。以上所列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应予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果因认为被害人未支付劳动报酬,心生积怨,用泼汽油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见被害人打电话后怕自己吃亏,继续将剩下的汽油泼到被害人身上并打火点燃,因被害人自己及时救助最终导致其重伤,陈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陈果点燃火后被害人陈某某及时跳入水池将身上的火扑灭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陈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亦可从轻处罚,故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双方在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上各自有自己的辩解,在陈果多次索要报酬未果后,被害人对矛盾的处理方式上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泽新

代理

审判员  徐文忠

代理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