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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字第47-1号

张胜赔与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胜赔,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字第47-1号

原告:张胜赔。

被告:宋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负责人:赵希海,总经理。

原告张胜赔与被告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东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