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执字第575-2号

房京宽与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京宽,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575-2号

申请执行人:房京宽。

被执行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岜山村辛庄东。

法定代表人:张敦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房京宽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4)第46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京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46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树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