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前进街道**组。被告严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
黄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前进街道**组。被告严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