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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228号

杨礼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228号罪犯杨礼,男,现年38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4年2月10日,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杨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杨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礼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截止2015年12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68.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礼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段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玉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