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78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224号。负责人闫志斌,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宁夏通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31-1-102号。法定代表人李月霞,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旭日东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348号。法定代表人王夺,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天瑞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755号。法定代表人罗民,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李月霞,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王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罗民,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马思雨,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李月琴,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魏立军,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通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旭日东升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瑞通工贸有限公司、李月霞、王夺、罗民、马思雨、李月琴、魏立军名下价值1956525.48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通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旭日东升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瑞通工贸有限公司、李月霞、王夺、罗民、马思雨、李月琴、魏立军名下价值1956525.48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