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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96号

李战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白象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白象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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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696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白象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游达。委托代理人邓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白象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战江承担。��判员王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