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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0号

李海丰与天津市一尔康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海丰,天津市一尔康乳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0号原告李海丰,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市一尔康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居园3-1-102。法定代表人侯海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丰与被告天津市一尔康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海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