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肖玉玲。委托代理人殷章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敬瑞,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失滔。委托代理人刘克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晓东。被告黄珍珠。
原告肖玉玲诉被告夏失滔、张晓东、黄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馨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玉玲的委托代理人殷章龙、万敬瑞,被告夏失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贤,被告黄珍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夏失滔以湛月幼儿园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05000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且双方约定了利率及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张晓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黄珍珠为其中100000元借款进行了担保。此后,我多次催讨无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失滔偿还借款305000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张晓东、黄珍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与户口簿,证明诉讼主体身份;2、借款合同与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借款与还款事实。
被告夏失滔辩称:我欠原告肖玉玲的借款偿还了一部分,而且下欠的余款已将房屋抵偿给她,故此我已经还清了借款及利息,现在不需要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夏失滔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还款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偿还了50000元的事实。2、购房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一套价值231966元的商品房抵偿给原告儿子殷章龙的事实。3、抵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儿子殷章龙的房屋抵款事实。被告张晓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被告黄珍珠答辩:我知道夏失滔已经用房屋偿付了欠款,我的担保责任已经不存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珍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原告肖玉玲与被告夏失滔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5000元,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逾期未还则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由张晓东进行担保。2015年9月1日,被告黄珍珠替被告夏失滔偿还了10000元给原告肖玉玲,2015年9月25日,被告夏失滔偿还原告肖玉玲5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夏失滔向原告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一张,被告黄珍珠对该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在上述借款305000元之内。2015年11月15日被告夏失滔偿还了67000元给原告,其中10000元为违约金。2015年11月16日,被告夏失滔与原告之子殷章龙协商将位于大冶市东风农场圣水名城8栋2单元20102号房屋一套用于抵偿其所欠剩余借款本息,但原告肖玉玲并未同意被告夏失滔用房屋抵偿借款,亦未在抵款协议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款合同、收条、借条、录音资料及庭审、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12月12日被告夏失滔向原告肖玉玲借款305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条相印证,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肖玉玲要求被告夏失滔偿还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夏失滔已累计偿还原告肖玉玲的借款117000元应予扣减。被告张晓东和被告黄珍珠应对被告夏失滔所借款项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夏失滔主张剩余本息已用圣水名城一套房屋予以抵偿,但因接受该房屋的系原告之子,且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肖玉玲并未同意被告夏失滔用房屋抵偿剩余借款本息,故被告夏失滔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失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玉玲借款188000元及利息58600元,合计246600元;
二、被告张晓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黄珍珠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7元,由原告负担987元,被告夏失滔、张晓东、黄珍珠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4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馨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