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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364号

原告赵文双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364号

原告:赵文双,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代理人:汤和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贾继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里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克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双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双负担。

审 判 员  赵丽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晓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