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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04号

李秀民与承德市大汉火锅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民,承德市双桥区大汉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民。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大汉火锅店。法定代表人李凤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秀民与承德市双桥区大汉火锅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大汉火锅店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民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