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72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礼,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洪连,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朱凯歌。被告周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凯歌、周荣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金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