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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520号

王云义与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军,王云义,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莹,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王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于2016年2月1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王云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上诉人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丽霞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