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莹,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王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于2016年2月1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王云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上诉人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丽霞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