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杨明,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宋玲强,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
被告:杨涛,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宋玲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杨明承担。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