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出生日期不详,(3楼东)。被告卢某,出生日期不详。法定代理人徐某,出生日期不详。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卢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原告已预交252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