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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民初字第190号

马某与徐某、卢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马某,徐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出生日期不详,(3楼东)。被告卢某,出生日期不详。法定代理人徐某,出生日期不详。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卢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原告已预交252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