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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5562号

张延民与莫永巧、徐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延民,莫永巧,徐周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562号原告张延民,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永巧,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周利,居民。

原告张延民与被告莫永巧、徐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成刚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延民的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莫永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周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延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0日,被告莫永巧借款60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莫永巧辩称,钱已还清,借条没有撤回。被告徐周利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告莫永巧向原告张延民借款6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

被告莫永巧辩称,钱已还清,借条没有撤回,未提交证据。原告张延民在起诉时,将被告徐周利借款400000元共同起诉,在诉讼中又撤回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莫永巧、徐周利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中,原告张延民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莫永巧向原告张延民借款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莫永巧、徐周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为宜。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周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莫永巧、徐周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延民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莫永巧、徐周利负担10800元,原告张延民负担720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成刚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