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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72号

高观富与刘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观富,刘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2号

原告:高观富。

被告:刘志龙。

原告高观富诉被告刘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观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高观富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