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2号
原告:高观富。
被告:刘志龙。
原告高观富诉被告刘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观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高观富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
高观富与刘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2号
原告:高观富。
被告:刘志龙。
原告高观富诉被告刘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观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高观富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