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被执行人线庆华,女。被执行人李祖祥,男。关于杨梅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杨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给付执行款119670元(含执行费167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名下有房地产一宗。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名下的房地产一宗。
二、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张国盈
审判员 郑治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维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