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3执126-1号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梁健、周超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梁健,周超成,吴子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责人卢才仁,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勇,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梁健,男,(公民身份号码:×××0070),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周超成,男,(公民身份号码:×××0095),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吴子桦,男,(公民身份号码:×××0019),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健、周超成、吴子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3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9月21日为12925.77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8元、执行费8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子桦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信宜中兴分理处62×××11账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