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苏彦彬,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柏乡县。被告柏乡县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京华,该村村主任。住所地柏乡县。委托代理人李京仲,男,194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
原告苏彦彬与被告柏乡县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瑞峰
审 判 员 张利娟
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