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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336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3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钲皓,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