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3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钲皓,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