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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138号

胡聪贵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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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138号罪犯胡聪贵,男,现年40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胡聪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胡聪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聪贵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聪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聪贵准予��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段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玉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