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22-1号申请人蒋明,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宗和强,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蒋明与被申请人宗和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宗和强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宗和强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蒋明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