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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389-2号

李宏花与钱问林、王海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宏花,钱问林,王海,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389-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花。被执行人钱问林。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宏花与被执行人钱问林、王海、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执行人钱问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宏花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3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时间为从2014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王海、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借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钱问林、王海、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钱问林、王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位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重19号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正宝 来源: